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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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請人 鄧毓瑩 相對人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在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218元,茲因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已與相對人成立調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107年12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屬實。又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月份工資25,354元、精神賠償3,000元、勞保低報致勞退6%短少差額864元,總計29,218元;上述款項資方同意於107年12月26日前匯入原勞方薪資帳戶」等語,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資料,相對人曾於107年12月28日給付聲請人5,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尚積欠24,218元未給付,是本院所得准許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之範圍應以24,218元為限。聲請人固稱上開5,000元係因其同意相對人延後清償,相對人所額外給付之金額,與調解金額無關等語,然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兩造有此協議,亦非兩造調解成立之內容,自無可採。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