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4月29日起延長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1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29日將其收押。
二、茲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另因同案被告 李政堯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已潛逃出境,被告二人均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當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應予解除禁見、通信,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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