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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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8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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