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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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8號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