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56號上訴人 高千惠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上訴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蘇芃 律師
余淑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思雅 律師複代理人 蘇尹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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