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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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0號聲請人 劉維隆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
昱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維隆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劉維隆因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裁定准予提出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嗣經法院同意將原限制住居處所變更為「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2號」,惟上開處所雖係被告劉維隆實際居住地,然係工廠廠房後方之增建建物,非屬戶政系統內之門牌號碼,請予變更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為上述工廠之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等語。
二、本院參酌辯護人提出被告劉維隆之母親 周珮蓁張輝煌君 承租臺中市○○區○○路○○○號2樓住處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周珮蓁及其母周 陳速芹 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戶口名簿、上開租賃契約出租人張輝煌君出具同意被告劉維隆設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同意書、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訴字卷四第235至244頁),再參酌被告劉維隆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份、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以106年3月9日中市豐戶字第1060001295號函告:「旨揭地址在本所門牌檔無相關資料,屆時若未能提供房屋權狀等相關文件補行建檔,將無法受理劉先生遷入戶籍」之內容暨所附資料,而上開戶政事務所所附資料亦顯示上址「三和路620號」戶長為 周陳速芹 等(訴字卷三第298頁、訴字卷四第40、43至44頁),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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