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順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被上訴人躍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思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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