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85號
原   告  高永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 律師
被   告  陳裕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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