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冠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吉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靜瑤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
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