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鑫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