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李鏈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秀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