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5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0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將依同法第362條之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