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