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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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宏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不動產附表,所有權人仍列「張鴻圖
」,與所提出登記謄本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釋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玉峰││762│建│1207.14│100000分之46│張宏賓││││││││││5││└──┴───┴────┴────┴────┴────────┴─┴─────────┴──────┴──────┘┌────────────────────────────────────────────────────────────────┐│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558│自由街55號十二│玉峰段762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十二層:47.68,│陽台:2.53、花│全部│張宏賓│││││樓之6││凝土造、12層│合計:47.68│台:1.1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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