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原告 張陳賓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張雯芳 律師被告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陳秀鶯 被告 杜泰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張毅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