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心望 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5,500元,折算為新台幣11,525,661元(以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8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142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