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О三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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