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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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О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絡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續行言詞辯論,持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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