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О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止,自備其所有足供作用兇器使用之大型油壓剪,連續多次在屏東市海豐里及屏東縣鹽埔鄉和尚寮農場等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電線一批,並交付予其子 張志文 及其同居人 陳曾美娥 (以上二人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處理其所竊之電線之外皮。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長治鄉德協村煙墩巷二十八之七號為警循線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線一批,及被告甲○○所有供竊盜所用之大型油壓剪一支,與供張志文、陳曾美娥處理電線外皮之用之電線剪、老虎鉗等工具,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甲○○前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夥同 鍾啟仁 、 洪英敏 ,由甲○○提供牌照號碼XR九一五七號自小貨車,先由鍾啟仁駕駛搭載甲○○、洪英敏,潛入位於屏東市大洲里清進巷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案查扣 蘇堡聰 汽車竊盜集團贓物倉庫編號D場所在,車抵後,三人即進入其內搬運貼有封條之賓士汽車排氣管約三十五支,裝滿該自小貨車,再由 鍾某 駕車沿產業道路正行離去之際,為巡邏警員發覺有異追緝,當場查獲,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繫屬原法院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復就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止之竊盜犯行,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則本件公訴人所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核與前揭原審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號所判決被告竊盜之犯罪事實,其時間相距僅隔數日,尚非久遠,犯罪構成要件復係相同,顯見被告前後竊盜犯行,應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上述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四、原審未為詳察,遽為被告甲○○實體之科刑判決,尚有未合,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另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表:
┌────────┬───────────┬─────┬───────┐│規格│長度│數量│所有人│├────────┼───────────┼─────┼───────┤│1.25m㎡×2c│一百二十三公尺│9條│不明│├────────┼───────────┼─────┼───────┤│1.25m㎡×3c│六十一點九公尺│4條│原為金石鋼品工│││││廠負責人乙○○│││││所有│├────────┼───────────┼─────┼───────┤│1.25m㎡×4c│一百零五點五公尺│6條│不明│├────────┼───────────┼─────┼───────┤│1.25m㎡×16c│三十六公尺│1條│同右│├────────┼───────────┼─────┼───────┤│2m㎡×2c│九公尺│1條│同右│├────────┼───────────┼─────┼───────┤│2m㎡×4c│二十八公尺│1條│同右│├────────┼───────────┼─────┼───────┤│3.5m㎡×4c│二十五公尺│1條│同右│├────────┼───────────┼─────┼───────┤│14m㎡×1c│二十二公尺│2條│同右│├────────┼───────────┼─────┼───────┤│14m㎡×4c│二十一點六公尺│1條│同右│├────────┼───────────┼─────┼───────┤│22m㎡×1c│十五公尺│1條│同右│├────────┼───────────┼─────┼───────┤│25m㎡×2c│十六公尺│1條│同右│├────────┼───────────┼─────┼───────┤│30m㎡×1c│一百六十七點五公尺│1條│原為金石鋼品公│││││司所有│├────────┼───────────┼─────┼───────┤│38m㎡×3c│十點三公尺│1條│不明│├────────┼───────────┼─────┼───────┤│100m㎡×1c│一百七十四公尺│1條│原為台糖公司東│││││海豐農場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