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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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七號
被告乙○○被告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設辯護人李佩娟右上訴人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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