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8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4,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8,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利息依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025機動調整計算,自97年3月5日起至98年3月5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8年4月5日起至117年3月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7年3月5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共本金28,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市○○○○段││966-4│林│││591.76│188/10000││├──┼───┼────┼────┼────┼───────┼─┼──┼──┼──────┼─────────┼──────┤│002│新竹市○○○○段││985││││230.94│188/10000││├──┼───┼────┼────┼────┼───────┼─┼──┼──┼──────┼─────────┼──────┤│003│新竹市○○○○段││711│林│││5876.70│188/10000││├──┼───┼────┼────┼────┼───────┼─┼──┼──┼──────┼─────────┼──────┤│004│新竹市○○○○段││711-55│建│││308│全部││├──┼───┼────┼────┼────┼───────┼─┼──┼──┼──────┼─────────┼──────┤│005│新竹市○○○○段││713-9│林│││81.71│全部││├──┼───┼────┼────┼────┼───────┼─┼──┼──┼──────┼─────────┼──────┤│006│新竹市○○○○段││736││││66.5│188/10000││├──┼───┼────┼────┼────┼───────┼─┼──┼──┼──────┼─────────┼──────┤│007│新竹市○○○○段││737││││541.91│188/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27│新竹市○○○○段│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地下層│579.33│陽台│69.87│平方公│全部│││││峰路386│711-55地│土造四層│111.90│114.68│87.41│52.09│213.25││││尺││││││巷100弄│號│樓房│││││││││││││││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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