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債務人 李詠郁李雯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末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即工作不穩定),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說明下列事項:
⑴成立協商時間?每月協商還款金額?於何時毀諾?毀諾時
之收入、支出情形為何(需檢附收入、支出證明文件)?及毀諾前之還款來源?⑵檢附收入證明(薪資轉帳明細或薪資單),說明自協商時
起至毀諾時之所有工作內容、收入來源及每月實際收入金額。並提供上開期間所有工作之雇主姓名、公司名稱及地址。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公司名稱、每月收
入情形及計酬方式,並提出自民國98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若無上開薪資證明文件,請提出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⑵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僅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惟每月
支出卻達1萬2,400元,每月收入並不足以負擔每月支出,顯見債務人並未據實報告其實際收入、支出狀況,應重為陳報,並說明於其每月收入不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情形下,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履行更生之償債來源為何?⑶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⑷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托育補
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⑸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請提出租賃契
約書),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居住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9年度全年水、電、瓦斯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⑹提出債務人配偶 王文瑜 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9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或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⑺提出債務人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8年4月13日至
100年4月12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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