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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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201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寺本幸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政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