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蕭洺傑
       劉涵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蕭洺傑、劉涵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
計算之利息。
被告蕭洺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蕭洺傑、劉涵云連帶負擔其中新臺
幣貳佰玖拾元,其餘新臺幣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蕭洺傑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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