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58,8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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