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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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9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7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王文龍前於98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37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79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15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4月16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7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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