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游珺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陸軍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呂宏仁陳維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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