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游珺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陸軍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呂宏仁 、 陳維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