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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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宋坤龍 債務人 黃雅惠 債務人 王明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民國103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