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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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33號聲請人柯0隆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柯00蘭重度身心障礙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為保柯00蘭之權益,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規定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母柯00蘭重度身心障礙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等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惟查,柯00蘭並未經法院為禁治產宣告或監護宣告一節,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外,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聲請人之母親柯00蘭既未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則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選定柯00蘭之監護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