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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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陳菊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貳拾玖萬零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依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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