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抗告人陳0貴(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卓0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0明間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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