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謝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景祥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707元(計算式:78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862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9(原告權利範圍)=594,707,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