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聲請人 楊麗美 聲請人 陳明福 相對人 楊景堯
黃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黃0非」之記載,應更正為「楊0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再準用前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