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26號聲請人和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已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小芬┌─────────────────────────────────────┐│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進印製廠│台灣企銀錦│101年7月10日│7,560元│AA0000000││││ 洪華庸 │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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