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正貴
之3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立峰 (原名 高文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