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史天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天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史天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36,828元,應繳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56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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