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