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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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鞠家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易玫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國政 、 黃再生 、 林恆富 間請求返
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第1審民事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5,7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6,000元×返還土地面積9.45平方
公尺=245,7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75元,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