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銘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銘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