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98號聲請人 鄭期成 相對人 韓傑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3號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並已於民國102年1月9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224元、156,336元,合計260,5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