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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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1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二雋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譚二雋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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