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鄭東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1,
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8,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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