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鄭東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萬1,
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8,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