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育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彤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
上訴狀未載上訴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