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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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炫儒
江宗霖 江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欣蒝 即紅毛埤休閒農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64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