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 陳弦東 被上訴人 鄭冠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9,96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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