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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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送達代收人 姚清勝 被告 陳則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