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4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林素容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40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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