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祥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宥祥 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
2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