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元(財產權部分),折合銀元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另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及提高後之標準,應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依同條第二項應分別徵收,合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