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張晏瑚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宴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