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九十年聲字第二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甲○○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入獄後,家中頓陷困境,導致父親 徐禮田 患老人痴困症、失尿禁等病,目前因聲請人入獄而無人照顧,住進台北療養院。又聲請人於八十八年初因車禍,在桃園縣大園敏盛醫院住院開刀,目前右腿尚在復健當中。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起訴在案,且經鈞院數度開庭審理,而聲請人亦坦承犯行,深感後悔,且竊取之財物也已全部歸還被害人,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